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公立中医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医师通过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等方式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占本机构医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鼓励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织医疗联合体建设;扶持和促进有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完善中医药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中西医协同防治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服务模式;对中医药安全性、有效性开展循证医学系统评价研究;组织筛选并发布中医优势病种,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在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方面,《条例》明确,制定闽产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闽产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基因库、种质资源保护地;加强闽产道地中药材特定区域种源保护、产地保护、种植保护和品牌保护;鼓励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发展。建立中药数据平台,加强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药事管理制度,建立中药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保障合理安全用药。
在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明确,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省名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培育中医品牌。建立健全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将师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继续教育。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人才引进和招聘时向中医药人才倾斜。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在中医药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方面,《条例》要求,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列为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鼓励多学科交叉融合、协同创新,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支持运用传统中医药方法,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西医结合和治未病研究。支持闽台中医药合作交流与融合发展,建立闽台中医药专家学者互访讲学、交流互动机制,拓展面向台湾的中医药教育。
《条例》还提出,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所在周为福建省中医药文化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