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城乡居民人均财政补助每年增千元
医保政策调整后,从2020年起,城乡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180元调整为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由300元调整为520元。在医保补助方面,城乡居民人均财政补助每年再增加1000元。老年人人均筹资标准调整为4480元,学生儿童人均筹资标准为191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人均筹资标准为2670元。
2020年北京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单位:元)
此外,对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弃婴、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退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低收入农户、残疾人员等13类困难人员个人不需缴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变化二:住院报销比例提高至78%,重疾按85%救助
从2020年起,北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增加三个百分点;对低保、低收入救助对象门诊、住院救助比例提高为80%;对其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按85%进行重大疾病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门诊、住院、重大疾病费用按100%比例进行救助,不设封顶线。
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纪京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北京市医保局启动了基金结余激励机制研究,对参保个人不看病或少看病的,今后将探索实行提升大病保险待遇的激励措施。
变化三:区属三级及以下医院门诊可直接就诊
本次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后,从2020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新的首诊制度。
首诊范围由原来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扩展到区、镇两级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进行首诊治疗。只要参保人选择了区属三级及以下医院作为个人定点,门诊不需要基层转诊就可到该医院直接就医。
其中规定,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