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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标准将全面修订!新一年开办诊所政策要变了
作者:徐毓才来源:看医界 2022-01-28 [医疗] [医疗资讯]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并公开征求意见。这也预示着,新的一年,开办诊所政策将迎来不小的改变。

继国家中医药局1月19日公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后,国家卫健委1月21日又公布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并公开征求意见。这也预示着,新的一年,开办诊所政策将迎来不小的改变。作为已经开办了诊所或准备开办诊所者,想必急切希望知道,具体有哪些变化,今天笔者就与大家分析分析。

 

为什么这个时候集体统一修订标准?

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即将开始实施。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并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师法规定,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这一规定,不但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医师个体行医可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也可以依法办理备案手续,而且明确规定,执业医师个体行医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即可,既不需要获得主治医师职称,也不应该是执业满三年。

二是10城市诊所试点已经结束,需要对试点情况画一个句号。2019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通知决定于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明确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2019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并明确将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如今,试点早已结束,需要结合试点经验,对诊所标准进行一个修订了。

三是新型诊所层出不穷。近年来,我国诊所发展迅速,已由2010年的17.4万所发展到2021年11月底的27.5万所;满足各类人群医疗服务需求的新型诊所也是层出不穷,如果仅仅按照2010年颁布的诊所基本标准,只有一个诊所标准,显然不能满足开办诊所和行业精准监管的需要,因此急需制定新的标准。

四是各地探索风起云涌且标准不一。基于实际需要,各地在诊所标准制定与完善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2017年4月,深圳市就颁布了深圳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明确诊所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每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临床工作满5年,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要求诊所从业的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五是开办与监管都需要新标准。由于各地诊所标准不统一,还有一些诊所标准不明确,给申请开办、审批或备案以及监管都带来不便,特别是专科诊所、全科诊所、医美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等尚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因此急需制定新标准。

 

新标准明确将诊所分为六类

按照本次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未来诊所将分类六类,即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这些诊所基本标准统一称为2022年修订版。由于进行了细分,所以对于每一类诊所,其诊疗科目做出了明确划分,不能交叉,而且严格按照诊疗科目对人员、设备、房屋进行了规定。

比如普通诊所,规定其诊疗范围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不得开设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相关诊疗科目;其人员规定是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此外,还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并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口腔诊所,至少设置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并符合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管理要求。诊室中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医疗美容诊所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口腔综合治疗台1张。临床科室设置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诊疗科目中不超过2个诊疗科目并对应设置必要的医技科室。每一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按照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张美容治疗床、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诊疗科目限于中医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其中对医师的要求是二选一: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诊疗科目限于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尽管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但个人举办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其诊疗科目限于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个人举办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此类诊所可聘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

 

本次诊所细化分类的意义

一是便于备案。早在2017年12月,国家发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将中医诊所分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取消中医诊所审批,改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2019年4月,国家卫健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但对于如何备案,一直缺乏名正言顺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次,国家正式发布的《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除了中医诊所需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外,其他五类诊所具体怎么备案进行了安排。但如果标准不明确,仍然无法实施,因此本次细化分类有利于诊所备案制的顺利落实。

二是便于开办。之前,尽管很多文件规定要放开开办诊所条件,不做布局规划限制,改审批制为备案制,但因为对于一些“专科诊所”,如医疗美容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普通内科、外科、妇科诊所等,人员怎么要求不明确,开办者也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受理审批或备案的行政部门也无法准确把握,这次明确后,也便于开办。

三是便于监管。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自诊所备案之日起45日内,对诊所备案地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这次明确了举办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开办诊所的基本标准,作为监管部门也有了监管标尺,显然更便于监管。

四是有利于诊所快速发展。近年来,社会办医机构尽管在利好政策刺激下,数量快速增加,诊所、民营医院都一样,但在新冠疫情和公立医院大扩张的政策夹击下,民营医院由于自身生存能力差,发展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不少民营医院纷纷倒下,但相信在这次诊所标准全面修订后,作为小快灵且具有贴近群众、方便快捷特点的诊所一定会迅速焕发出新的活力,也许又会出现一次井喷。(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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