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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中药配方颗粒可纳入医保报销
来源:中国中医药网 2021-10-14 [医疗] [医疗资讯]
10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17号提案答复的函》(下称《答复函》),明确各省级医保部门可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答复函》指出,根据《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各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强化医保支付管理,合理提升患者用药保障水平。

此前,山东等地曾试点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但在国家层面,中药配方颗粒尚未被纳入医保报销的范围。

《答复函》指出,本着制定“最严谨标准”的要求,已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在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综合已有研究积累的企业、科研机构提出的研究数据、药品标准草案,新颁布了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这些标准涉及约三分之一的常用中药材。后续,国家药监局还将组织制定其他临床常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

《答复函》还指出,中药配方颗粒经过了长期、广泛的临床使用。根据已有的临床观察和医生、患者的感受,中药配方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经配伍使用后在临床显示了一定疗效和使用方便、调配灵活的优势。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按照《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有关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或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在临床使用方面的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提高产品质量和临床疗效,不断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规范管理,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更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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