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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隔离治疗 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来源:北京晚报 2020-02-09 [医疗] [医疗资讯]
在昨天举行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李富莹介绍,1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就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如商场超市、公交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单位(如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等)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分类防控措施。

李富莹说,疫情防控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在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每个人都是责任人,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57条和第67条也规定,个人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拒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等特定群体提出了更高的义务性要求,依据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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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公共场所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不戴口罩不听劝

可能被拘留

本报讯(记者贾晓宏)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并且不听从劝阻,轻则处以警告,重则有可能被处以拘留。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昨天介绍,按照本市相关通知的要求,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对未佩戴口罩的,应当进行劝阻。实践中,对不听从劝阻,甚至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轻则处以警告,重则有可能被处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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