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药品质量一旦出问题,消费者往往陷入维权难的困境。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把追责的主动权、把由谁先行赔付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权益受损的消费者,也让各责任主体无法再相互推诿,有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
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并不是把责任归到一个“冤大头”身上,但不管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还是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每个责任主体都可能成为先行赔付者,这样就能倒逼各责任相关方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不让药品在自己这个环节出问题,从而有利于夯实各方责任。
首负责任制不仅要写进药品管理法,还需要进一步制定配套细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程序和标准。比如,当消费者与责任主体在性质认定、相关证据、赔偿金额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时,该如何处理?责任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履行赔偿责任,期限又是多久?如果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首负责任制依然可能遭遇认定难、操作难的问题。
不仅药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网购纠纷等也一样,权益受损的消费者维权难,很大原因就在于维权成本太大。根据不同情况推行不同的首负责任制,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畅通他们的维权渠道,这样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维权者的腰杆能够挺起来,不法者自然就会忌惮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