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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子檸: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办医
来源:医改界 2019-03-16 [其它] [国际论坛]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正式印发,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医改大幕正式拉开。新医改以来,我国社会力量办医、民营医院等得到了较好发展。最近一段时间,著名医改专家魏子檸对我国社会力量办医、民营医院发展等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为纪念新医改十周年,我们将推出魏子檸对社会力量办医、民营医院发展研究的系列文章。今天推出《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办医》

魏子檸: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办医

 

在我国,“社会力量办医”从称呼上看,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建国之初叫私人(联合)诊所或医院,改革开放之初叫个体开业行医或个体诊所,后改为社会资本办医,再后来也就是目前称其为社会力量办医,弱化了“资本”的属性。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政策。1949—1956年,教会医院以及其他境内(外)各种形式的资本建立的医院均被公私合营或收为国有,非国有医疗机构逐步减少,形成了以国有医院为主的状态。但是,私人诊所和联合诊所还得以继续保留和发展。其中,1951年,《卫生部关于调整医药卫生事业中公私关系的决定》指出:“对于一切公立的、私立的、合作性质的、公私合营的医疗机构,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及其技术与设备条件,领导其实行合理的分工合作,不得有所歧视”。这一政策,使基层个体诊所和联合诊所得到继续发展,不少个体开业医生也自愿组织起来联合开业,成立联合诊所。

 

1951年8月,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办法》,将联合医疗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私人联合(中西、中医或西医)和公私联合两种。凡私人开业的卫生人员自愿结合者,称为私人联合诊所或医院;私人联合并与政府合作者,称为公私联合诊所或医院。到1954年1月,全国已建立联合诊所13000多所。统计报告显示,到1956年,由个体开业医生组成的农村和城市联合诊所,由1950年的803所发展到51000余所。

 

1966 年以后,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大背景下,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也转而实行全面公私合营政策,非政府的纯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减少,直到逐步消失。到1966年9月,公私合营机构完全转为社会主义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机构,大多数个体开业医生停业,一些联合诊所转为集体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营医疗机构不再存在。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在城镇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相结合的医疗保障体制,在农村推行合作医疗制度。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国家只用占GDP约3%的投入,就“大体上满足了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被一些国际机构评价为发展中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典范”。这一时期,尽管医疗卫生整体水平不高,但有效、可及、公平,且服务价格低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目标明确:全心全意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真正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参考文献:《我国社会资本办医的历史和相关政策的发展》,作者刘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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