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纳入福建基金支付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在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础上,结合基金负担能力,经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主动申报、专家评审、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后,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纳入福建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各基金统筹地区待遇政策执行。
《通知》同时对“医疗机构制剂”的定义进行明确,即医疗机构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备案号的治疗性制剂。福建将对纳入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通过制定《制剂目录》并按照乙类药品进行动态管理,全省统一先行自付比例。
《通知》还对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和调出基金支付的相关申报流程、申报材料、评审要求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