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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医药条例》8月1日起实施 发挥中医药在卫生应急工作中作用
来源:中国中医药网 2022-06-02 [医疗] [医疗资讯]
日前,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中医药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6章49条,在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以及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并建立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和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治未病科(中心)。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保障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应加强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中医药骨干人才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处方,依法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在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方面,《条例》明确,政府要推进市场建设和完善配套措施、建立中医药资源数据库、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基地,要制定山西省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等,推动中医药特色健康产业与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方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医教协同,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科技专项。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完善中医药创新激励政策,促进中医药理论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支持开展中医优势病种、重大疑难疾病、罕见疾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中医药研究和中西医协同攻关;支持具有山西特色的中医学术流派研究和中医药技术、工艺、装备创新以及产品研发。做好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以及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研究利用。加强对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等。同时鼓励中医药机构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文化传播和服务贸易,设立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

为保障实施,《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建立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中医药人才扶持政策,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保障。鼓励中医药人才到基层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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