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包含8章92条,确定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在提升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由中医医疗机构、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科室、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在本市每个行政区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或者中西医结合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
在大湾区中医药合作方面,《条例》明确,支持与港澳开展中医药产学研合作,探索与港澳在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产业发展方面重点合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医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本市合作建设中医名医诊疗中心、中医药研究机构、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已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上市的中药。
在公共卫生应急方面,《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西医协同防治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药品、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战略储备。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急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院中医药科室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优势和作用,确保中医药全程深度参与预防、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