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规范发展健身气功产业,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健身气功产业,开发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底蕴的健身气功产品,提供健身气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及体育科研机构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研究,培养支撑健身气功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